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章程
序 言
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的前身是创办于2001年的重庆正大软件专修学院;2003年,学校转制为高等职业学院,更名为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同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并更名为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尽责、守信、求精、创新”的校训精神,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办学目标为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 Chongqi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网址为:www.cqgcxy.com.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16号;另设有双桥校区,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道76号。
第四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为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
第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领导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办学的监督保证作用。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控制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与社会或企业技术技能培训教育,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系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要求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向学校选派董事;
(三)依法评估、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持续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与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发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并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机构;
(五)招聘、管理和使用所需人才;
(六)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所预算经费;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政府规定并公开;
(六)办学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领导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董事会章程规定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重大规章制度;
(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副校级干部、资产及财务负责人;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四)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含2/3)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10 日前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记录、纪要存档且由专人保管。
(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四)审定下列重大事项,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修改学校章程;
2.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3.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4.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6.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以外的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级领导和资产及财务负责人;
(四)提请董事会审核重大教学建设项目、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基本建设与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校级中层以上干部的监督权。
由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派出1人、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派出2人组成。监事长由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选派的人选担任。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学校董事、校长、副校长、资产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会议采取票决制,对所议事项需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章程有规定的外,由监事会决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校办学活动及财务运行,必要时可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董事会运行状况、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会成员及学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2—3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管理经验丰富,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学校规章制度,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贯彻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活动、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美誉度;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干部、教师和职工,并实施奖惩制度;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施行。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学校监事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二级院(系)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教学院(系)、实验、科研及科技开发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校建立以计算机与电子信息、自动化类专业为主,经济管理类、人文艺术类等专业相互协调,互为支撑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适时申报新专业,以使其学科专业及人才培养体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提出的新专业申报,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主,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其他各项工作应服从并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选用教材,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加强教学建设和创新创业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及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转化等活动,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高级人员等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人员组成。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审定学校助教、讲师任职资格,并报上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上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组织与群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中国共产党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工作职责:
(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委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关组织程序办理。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委会会议制度。党委会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安排部署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讨论决定任命学校党委组成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参与学校内部管理,监督学校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办学思想和办学行为。积极探索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班子成员参加。因会议需要可邀请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校内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可以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和制发会议纪要。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团体,在学校党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学生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若有异议或对学校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了解和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必须符合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所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相关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科研及科技开发等任务的需要和教师本人实际水平,依法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此规定,学校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和本人实际水平依法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制度,奖励取得突出业绩与贡献的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聘任办法,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办法,并由人事部门分别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约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对所聘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加薪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其它高等学校转入的,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三)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加强锻炼,提高素质;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校园稳定与和谐;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五)依法依规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或者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孝敬父母以及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献爱心等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锻炼中成长成才。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处理和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多种渠道给予资助,以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学生的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救助。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多种形式合作与交流。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创新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布学校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联谊会,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和联谊活动,为校友服务,促进校友与在校学生的交流与学习,引导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六条 办学经费来源。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三)合法经营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严格执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和财务流程审核程序,以便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包括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均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侵占、转移、挪用和变换管理权与所有权。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有所变化。
第八十三条 学校现阶段的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为“工程”汉语拼音首字母“G、C”组成,并将其简化成翅膀飞舞姿态,寓意世界杯手机买球app,搜狗问问的学子飞翔在知识的世界,寓意学校为不断探求真理、服务社会,追求卓越的开放式大学。
第八十四条 学校现阶段的徽章为教职工(蓝色)和学生(白色)佩戴的题有校名和校徽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徽志,下方配有中文校名及英文校名。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月13日。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须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再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九十条 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给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给的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章程审定、修改和生效程序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审定和修改。章程审定和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章程可以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内容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董事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学校的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规定,凡有冲突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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